貨物運輸條件鑒定和化學品危險性檢測鑒定
中國科學院廣州化學研究所分析測試中心
事業部---卿工---18933946343
本中心通過了中國民航總局“貨物航空運輸條件鑒定機構”資質認可,相關檢測人員通過了國際航協(IATA)和中國民航總局的培訓和資質認定,熟悉國內和國際相關法規。目前,本中心已和國內外多家航空公司合作,開展MSDS檢測和編制以及貨物運輸條件鑒定和咨詢服務。
業務范圍
1. 貨物運輸(空運、海運、公路運輸、鐵路運輸)條件鑒定服務與咨詢
貨物運輸條件鑒定是MSDS服務的一個具體應用特例,依據國內外有關危險貨物運輸的法規、標準,如聯合國《關于危險貨物運輸的建議書》、國際航協《危險品規則》(IATA DGR)、IMO《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》(IMDG Code)、《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》、《中國民用航空危險品運輸管理規定》、《鐵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則》、《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》,以及物質安全技術說明書(MSDS),對貨物進行分類鑒定,并對其運輸安全性作出評價和建議,為貨運企業的運輸安全把關。同時,可為貨物運輸各環節的貨主、貨代、承運人提供各類貨物的包裝、適航(適運)性等咨詢服務。
本中心通過了民航總局“貨物航空運輸條件鑒定機構”資質認可,實驗室相關檢測人員通過了中國民航局、國際航協《危險品規則》(IATA DGR)和國際海事組織的《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》(IMO IMDG Code)的培訓和資質認定,熟悉國內和國際相關法規。目前,本中心已和國內外多家航空公司合作,可為客戶提供9類貨物的運輸條件鑒定和咨詢服務,
第1類 爆炸品 |
第4類:易燃固體,易于自燃的物質,遇水釋放易燃氣體的物質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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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1 |
具有整體爆炸危險的物質和物品 |
4.1 |
易燃固體,自反應及相關物質和減敏的爆炸品 |
1.2 |
具有噴射危險而無整體爆炸危險的物質和物品 |
4.2 |
易于自燃的物質 |
1.3 |
具有起火危險和輕微爆炸、噴射危險的物質和物品 |
4.3 |
遇水釋放易燃氣體的物質 |
1.4 |
無顯著危險性的物質和物品 |
第5類:氧化性物質和有機過氧化物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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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5 |
具有整體爆炸危險性的非常不敏感物質 |
5.1 |
氧化性物質 |
1.6 |
無整體爆炸危險性的極不敏感物質 |
5.2 |
有機過氧化物 |
第2類:氣體 |
第6類:毒性和感染性物質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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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1 |
易燃氣體 |
6.1 |
毒性物質 |
2.2 |
非易燃無毒氣體 |
6.2 |
感染性物質 |
2.3 |
毒性氣體 |
第7類:放射性物質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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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3類:易燃液體 |
第8類:腐蝕性物質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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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9類:雜項危險物質和物品 |
磁性檢測及咨詢服務
由于某些貨物含有磁性,對飛機的導航系統和控制信號有干擾,國際航協(IATA)將磁性貨物列為第9類危險品,在收運時必須加以限制。因此具有磁性的貨物在航空運輸前都需要按照IATA DGR的要求進行磁性檢測,以保證航空運輸的安全。
本中心作為中國民航總局認可的“貨物航空運輸條件鑒定機構”,可為客戶提供磁性貨物檢測與咨詢服務。
(1) 經中廣測磁性檢測合格并出具《貨物運輸條件鑒定書》的貨物可作為普通貨物運輸。
(2) 對于磁性檢測不合格的貨物則提供包裝、屏蔽方面的咨詢和建議,盡可能使之符合普通貨物的運輸條件。
危險品申報單(DGD)填寫
本中心實驗室相關檢測人員通過了國際航協(IATA)、中國民航總局的培訓和資質認定,培訓和資質文件已向航空公司登記備案,可接受托運人的委托,填寫《危險品申報單》(DGD)。
2.化學品理化參數和危險特性檢測及危險性鑒定
根據聯合國《關于危險貨物運輸的建議書 試驗與標準手冊》、GB 19521.1~14、GB/T 21565、GB/T 21611~21624、GB/T 21630~21632、GB 5085.1~7、TB/T2688、EC 440/2008、ASTM D92、D93、D6450、D7094、D56等物性測試標準,對化學品的理化參數及危險特性進行檢測。依據GB 12268、GB 6944、GB 13690、聯合國《關于危險貨物運輸的建議書 規章范本》、《危險廢物名錄》等標準,對化學品進行分類鑒定,為化學品登記、生產監督管理、環境保護等提供科學依據。
測試項目
理化參數 |
危險特性 |
pH值 |
氣霧劑易燃性判斷 |
開杯閃點 |
易燃液體判斷 |
閉杯閃點 |
燃燒速率測定 |
燃點 |
自發熱物質判斷 |
熔點/熔程 |
遇水釋放易燃氣體判斷 |
沸點 |
氧化性物質判斷 |
密度 |
腐蝕性測定 |
粘度 |
確定含硝酸鹽的化肥自持放熱分解能力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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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 MSDS/標簽編制和咨詢服務
MSDS (Material Safety Data Sheet, 物質安全技術說明書),又稱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或化學品安全說明書(縮寫:CSDS或SDS),是一份關于化學品燃爆、毒性和環境危害以及安全使用、泄露應急處置、主要理化參數、法律法規等方面信息的綜合性文件,其主要作用是使用戶明了危險物質的有關危害,在運輸、儲存、使用、處置的過程中能主動進行防護,從而減少職業危害、預防危害事故發生并減少對環境的負面影響。
目前,國內外都已經實行了MSDS制度,如果沒有MSDS,用戶可以拒收,運輸單位也可拒運。由于不能提供MSDS而導致在運輸、儲存、使用過程中出現問題,則完全由生產(經營)者負責。我國法規《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》、《工作場所安全使用化學品的規定》也明確規定生產、經營危險化學品時,必須進行化學品危險性鑒別和評估,辦理相關登記,并一定要隨貨向用戶及儲存、運輸的單位提供符合標準的MSDS。
本中心專業從事化學品理化特性特別是危險特性的檢測工作,熟悉國內外的法規、標準,有豐富的資料儲備,可以為您提供下列服務:
(1)中國版MSDS/標簽編制和咨詢服務;
(2)國際版SDS/標簽編制和咨詢服務;
(3)GHS分類/標簽/SDS編制和咨詢服務;
GHS是《化學品統一分類和標簽制度》(Globally Harmonized System of Classification and Labeling of Chemicals)的簡稱,其主要內容是根據化學品物理、健康和環境危害對物質和混合物進行分類,共分為28大類,其中物理危害16類、健康危害10類和環境危害2類,并統一危險公示要素(包括標簽和SDS的要求)。GHS旨在通過提供一種國際上可理解的危險公示制度,統一化學品的分類和標簽,以便加強化學品處理、運輸和使用過程中的人類健康和環境保護。目前,國際上已進入GHS執行的緩沖期階段。中國也于2008年開始實施GHS制度。
(4)按歐盟CLP法規分類/標簽/SDS編制和咨詢服務。
2010年12月1日,一項波及面超過REACH的法規已強制執行,這就是CLP法規(《歐盟化學品分類、標簽和包裝法規》Regulation (EC)1272/2008)。CLP貫徹了GHS,將逐步取代歐盟原有的兩個指令:Directive 67/548/EEC(物質的分類與標簽)和Directive 1999/45/EC(配制品的分類與標簽)。從2010年12月1日起,所有在歐盟市場上投放化學品物質的供應商都應按照新CLP法規對其物質進行分類標簽。從2015年6月1日起,所有在市場上投放化學配制品的供應商應按新CLP法規進行分類標簽。危險物質指令(DSD)的分類將持續到2015年6月1日。
CLP法規所涉及到的物質比REACH的范圍更加廣泛,幾乎涵蓋了所有在歐盟市場上銷售的物質和混合物。面對CLP法規,企業需要做的主要有三個方面:①對出口產品的分類、標簽、包裝進行更新;②更換符合CLP法規的SDS;(3)向CLP法規實施機構歐洲化學品管理署(ECHA)進行通報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