燈 光
奧運會為了保證電視轉播影像清晰,要求照明度為1500~2500勒克斯,所有球臺的照明度是一樣的。如果因電視轉播等原因需要增加臨時光源,該光源從天花板上方照下來的角度應大于75度。比賽區域其它地方的照明度不得低于比賽臺面照明度的1/2,光源距離地面不得少于5米。 場地四周一般應為深顏色,觀眾席上的照明度應明顯低于比賽區域的照明度,要避免耀眼光源和未遮蔽的窗戶的自然光。
地 面
地面應為木制或經國際乒聯批準的品牌和種類的可移動塑膠地板。地板具有彈性,沒有其它體育項目的標線和標識。地板的顏色不能太淺或反光強烈,可為紅色或深紅色;不能過量使用油或蠟,以避免打滑。
溫 度
館內比賽區域的空氣流速控制在0.2~0.3米/秒之內,溫度為20~25攝氏度左右,或低于室外溫度5攝氏度。